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3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賴竹蘭
號
債 務 人 張湘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陸佰貳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賴竹蘭邀相對人張湘楹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三條記載說明: 『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
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
至民國101年03月22日止累計183,623元正未給付,其中47,4
12元為消費款;132,611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338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竹蘭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7412 │ │3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