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4664號
TPDV,90,訴,4664,2001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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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六四號
  原   告 高金五(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清枝(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被   告 丙○○
        乙○○
        甲○○
  被   告 丁○○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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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