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六四號
原 告 高金五(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清枝(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被 告 丙○○
乙○○
甲○○
被 告 丁○○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