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14號
債 權 人 李德昌
債 務 人 楊鳳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鳳嬌、佳倫實業有限公司即石檳華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係請求佳倫實業有限公司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給付亦
或僅向佳倫實業有限公司請求,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
法(若為請求該公司與法定代理人連帶給付:佳倫實業有限
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石檳華,若僅向佳倫實業有限公司請求,
請列佳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石檳華)。
二、債務人楊鳳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佳倫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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