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四五七三號
參 加 原 告 林三奇即阿
訴 訟 代 理 人 楊進興 律師
右參加原告因原告萬龍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釩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
費事件,提起主參加之訴未繳裁判費。本件主參加訴訟標的之範圍,除對於原、被兩
造間涉訟之契約報酬債權新臺幣五十五萬二千三百元訴請消極確認之外,另就參加原
告自己對於參加被告釩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張之另一契約報酬債權新臺幣七十二
萬五千四百元請求給付,兩者法律關係不同,依法併計其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二十七萬
七千七百元,折合銀元四十二萬五千六百六十六元六角六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四千二百五十七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柒拾壹元。限參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拾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補正,裁定駁回主參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 勤 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陳 如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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