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4573號
TPDV,90,訴,4573,2001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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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七三號
  參 加 人 (主參加人)阿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原   告 萬龍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釩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參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原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參萬肆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參拾參萬肆仟玖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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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釩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龍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