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008號
KSDV,101,司促,13008,2012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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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008號
債 權 人 威通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之國

債 務 人 嘉新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叁拾玖萬柒仟柒佰肆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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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通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新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