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998號
KSDV,101,司促,12998,2012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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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99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務 人 朱建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及
其中新台幣肆仟柒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
萬參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伍仟柒佰伍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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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