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667號
KSDV,101,司促,12667,201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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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6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玲玲


債 務 人 傑鈺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淑音
債 務 人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簡徽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壹仟參佰
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捌仟柒佰
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肆仟伍佰
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柒仟陸
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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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