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507號
KSDV,101,司促,12507,201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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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50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謝子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
新台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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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