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4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債 務 人 陳王仙化
樓之1
債 務 人 陳玉山
5樓
債 務 人 陳玉樹
債 務 人 陳韻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萬肆仟零玖拾柒元,
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柒仟肆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