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422號
KSDV,101,司促,12422,2012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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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422號
債 權 人 褚志遠
代 理 人 周玉惠
債 務 人 鄭忠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忠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標的中新台幣14,300,000元部分請求之依據(按定
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法第316 條前
段定有明文;又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
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
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
,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
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
用之餘地。本件依所提出之借據記載,債務人借款日期為
100 年12月16日,並約定一年內清償,是清償期限應尚未屆
至)。
二、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1年3月14日之依據(本件就新台幣
13,800,000元借款部分未敘明有無約定清償日期,僅主張本
票經到期日提示未經兌現,惟系爭本票並無到期日之記載)

三、債務人鄭忠恕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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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