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302號
KSDV,101,司促,12302,201203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3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張韶玲
路545巷45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韶玲於民國93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
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8月19日起至民國95年08月19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3
月16日止累計395,505元正未給付,其中186,168元為本金;
209,25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韶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3月16日止累計89,439元正未
給付,其中37,653元為消費款;48,186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23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韶玲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186168│ │3月1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韶玲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7653 │ │3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