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261號
KSDV,101,司促,12261,201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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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26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1樓


債 務 人 吳陞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後第六日起,
即至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
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陞榜於民國099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2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099年12月24日起至
民國104年12月1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4.000000000000000
%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
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
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
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
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後第六日起,即自民國
10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
付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0年12月15日止之本息外,其
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189656元整,及自民
國100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
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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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