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850號
TPDV,90,訴,2850,2001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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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鄉誼食品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捌仟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貳、陳述:
一、原告為水果經銷商,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間陸續自彰化縣向農民王禮深購進巨峰 葡萄一萬八千台斤,合計新台幣(下同)五十四萬元,有農、漁民出售農、漁產 物收據可按,因葡萄須冷藏,以保持其新鮮,避免損壞,原告乃自同年八月一日 起,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租用被告鄉誼食品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鄉誼食 品公司)之冷藏庫,存放前述所有之巨峰葡萄,並付租金,亦有被告公司出貨單 可按,委託被告代為冷藏以保持葡萄之新鮮度。二、詎原告於八十九年九月間前往被告冷藏庫取貨時,竟發現所委託寄存冷藏之巨峰 葡萄雖在保存期限內,惟皆已腐壞,有原告託運公司司機陳維銘林哲江、呂太 平及陳洲城可證,經向被告查詢,被告稱係因冷藏庫冷凍機故障所致。三、被告否認其冷藏庫故障,並舉證人顏廣駒到庭證稱「後來專家說沒有濕度不適合 冰葡萄,我說要他搬走,他說沒有關係,他往裏面潑水,更容易壞掉」,「我們 的冷凍庫沒有壞掉」、「颱風後,原告有跟我說葡萄梗枯萎,我們樓上專家說沒 有濕度不能放水果,那時我才知道,:::我跟他說快賣掉,他說要等到中秋節 賣好價錢」,原告訴訟代理人當庭即稱「證人說冷凍庫沒有損壞不實在。」四、據證人呂太平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證稱「被告公司是顏經理接洽,他也知道原告要 冰葡萄」,「顏經理通知我們說冷凍庫壞掉,那時葡萄梗已經乾掉」,「被告公 司有與原告談賠償,我也在談,顏經理同鄉會姓蕭的會長也有去,原告也在場, 協調會說損失一人一半」,「葡萄重量一籃二十台斤,大約有九百籃,送進去時 葡萄是好的,後來壞掉載出來我有去,大約有八百多籃」,「:::發現葡萄梗 已經乾掉時被告公司有通知原告,被告有建議原告去灑水」,「灑水的建議是顏 先生」。證人陳洲城證稱「協調我有去一次,協調幾次我不知道:::水果數量 大約九百多籃」,「協調會是因為葡萄梗發黑,叫我跟他去開協調會」。證人林 哲江證稱「當初原告請我開車送去大約九百多籃」,「去年八月份,一車可以裝 大約一百五十籃:::一共用了九車到十車:::九百多籃大約一萬八千台斤」 。證人陳維銘證稱「時間是去年七月底八月初,地點在彰化溪湖,我採進的都是



新鮮的,運進去一趟:::我跑一趟載走一百五十籃」,對上述四位證人之供述 ,原告、被告訴訟代理人均稱「對證人所言沒有意見」,顯見上述證人之陳述為 真實。
五、按原告向被告租用冰凍庫時,即告知被告要冰葡萄(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筆錄第 七頁),被告經理顏廣駒「知道原告要冰葡萄」(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筆錄第三頁 ),顏經理並保證沒有問題,迨八十九年八月中旬「發現葡萄梗已經乾掉時被告 公司有通知原告,被告有建議原告去灑水」「灑水的建議是顏先生」(九十年十 月十一日筆錄第四頁),並據顏廣駒九十年九月六證稱:「:::後來專家說沒 有濕度不適合冰葡萄」(筆錄第二頁)「我們樓上專家說濕度不夠不能放水果」 (第三頁),後來原告葡萄即因八十九年八月中旬颱風後「顏經理通知我們說冷 凍庫壞掉,那時葡萄梗已經乾掉」(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筆錄第三頁),足證原告 葡萄損壞係因被告公司之出租冷凍庫不適於冷藏萄萄及冷凍庫壞掉,造成原告八 百籃之葡萄全部損壞,此為不爭之事實(被告訴代對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四位證人 之證詞沒有意見)。
六、查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 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又最高 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一六七五號判例:「:::承租人如因此受有損害,亦非 不得以出租人債務人不履行而請求損害賠償」,復依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 三四九○號判例:「:::故出租人不僅有忍受承租人為使用、收益租賃物之消 極義務,並有使其能依約定使用、收益租賃物之積極義務;倘承租人之使用、收 益租賃物受有妨害或妨害之虞時,不問其係基於何歸責於出租人之事由或第三人 之行為而生,亦不問其為事實上之侵害或權利之侵害,出租人均負有以適當方法 除去及防止之義務」,故被告提供冷凍庫供原告冰凍萄萄,因被告自始即知原告 冷凍葡萄,竟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以合於租賃之狀態,且嗣後冷凍庫故障( 颱風並未造成地區停電),致原告受有損害,即應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對原告 負賠償之責。
七、又民法第五百九十六條規定「受寄人因寄託物之性質或瑕疵所受之損害,寄託人 應負賠償責任」,故本件被告無論基於租賃關係或寄託關係,均對原告負損害賠 償之責。查原告送入冷凍時之數量有九百多籃,損壞後搬運出來的葡萄有八百多 籃,原告以八百籃計算,每籃二十台斤,合計一萬六千台斤,原告冷凍之葡萄為 巨峰葡萄,原告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及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分別以巿價購進一台 斤,連城水果行之價格為九十八元,而林記水果行為五十八元,原告取其平均值 以每台斤七十八元計算,合為一百二十四萬八千元,原告並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以本書狀請求之金額為準。
叄、證據:提出下列證據:
原證一: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影本一件。 原證二:冷藏庫租金收入出貨單影本一件。
原證三:連城水果行收據影本一件。
原證四:林記水果行收據影本一件。
原證五: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一六七五號判例要旨影本一件。



原證六: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四九○號判例要旨影本一件。 並聲請訊問證人顏廣駒吳朝滄、蕭萬盛、呂太平、陳洲誠、林哲江陳維銘。乙、被告方面:
壹、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 行。
貳、陳述:
一、被告是從事「冷凍食品、調理食品、罐頭食品、甜點、點心、糖果、食品機械、 冷藏設備」之買賣為業務,冷藏庫只是供自己儲存貨品之用,並非以「倉庫」或 「寄託」為業,合先陳明。
二、查原告是以汽車載水果沿路販賣之零售商,由於常停在新店市○○路通用電子公 司附近路段兜售水果,因距被告不遠,營業部經理顏廣駒君常向其購買,交談中 原告得知被告係從事食品買賣,備有冷藏庫。於八十九年七月間,原告想就近借 用被告冷藏庫三個月,以便存放其向產地購得之葡萄,因被告正有一台冷藏庫閒 置,經顏君引介原告查看後,認為可行,在八月二日其付了四萬五千元作為三個 月電費後,被告同意出借,並交付鎖匙,以便其隨時取貨出售。三、嗣後該冷藏庫即由原告完全使用,其進出水果均由其自理,並不需透過被告人手 ,而被告對原告之進出,亦從不過問。原告借用期間,雖有短暫停電,但未造成 原告任何損失,殆十月底借用期滿,原告乃於十一月初將冷藏庫搬清返還被告, 雙方當時均無任何爭議。
四、被告只是將冷藏庫出借予原告,純為善意,而出借期間,冷藏庫完全由原告支配 使用,被告並未對其作出侵權行為。原告在三個月內已陸續將水果出售,竟於九 個月後提起本件訴訟,主張九月間冷藏庫冷凍機故障,造成其損害云云,全非事 實。
五、被告只酌收相當於電費之租金,將空閒之冷藏庫連同鑰匙一併交予原告使用,在 合法情形下,原告可隨時取用冷藏物,被告非但不負保管之責,更不得對其干涉 ,為一般「租賃」之型態,與民法「倉庫」或「寄託」法律關係有間,原告以民 法第六一三條、第五八九條之規定起訴,於法顯屬無據。六、「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七十七條前段訂有明文。依原告起訴狀所附收據等,只能說明原告曾向被告彰化 王禮深購買巨山葡萄一萬八千公斤,但並不表示該批葡萄全部進入冷藏庫。而原 告為零售商,以車載運水果在新店市○○路一帶路邊販售,其自中南部產地整批 購入水果,就近向被告租用冷藏庫,可以隨時取貨,這也是為何只租用三個月的 原因,由於原告每日自冷藏庫取貨,數量只會減少不會增加,原告販售三個月後 ,仍以原購數量主張其存貨,進而作為其損失,尤屬可議。參以證人陳維銘證稱 「壞掉時十一月月初找我去搬壞的,我只跑了一趟一百五十幾籃:::」,亦與 原告主張損壞數量相去甚多,足證原告主張非可採信。況原告自八十九年八月間 即使用冷藏庫,若於九月間機械故障,造成葡萄全部腐壞,其早就找被告索賠, 斷不致嗣後仍一直出貨,並繼續使用到十一月初,才將冷藏庫返還。今原告將庫 存水果售清,卻指被告冷藏庫「冷凍機械故障,造成葡萄腐壞」云云,完全是虛 構,並無實據。




七、原告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準備書狀所舉證人,並無法證明原告所謂「九月取貨時 ,已全部腐壞」之事實,無傳訊必要。
八、不同意原告嗣後之任何訴之變更。
九、據原告所舉證人呂太平證稱「我大概去了四、五次,當時被告公司的人有一個胖 胖的先生在,沒有點貨,看一下而已:::」,證人陳維銘亦證稱「當時搬的時 候我不知道被告公司有無人員出面,被告公司有無點收我不知道,:::」,原 告亦未能提出被告點收進、出水果之憑據,此與倉庫業及寄託業恆就貨物均需詳 細記載進出時間、數量以及提送人姓名之作業情形有間,益證被告並非以「倉庫 」「寄託」為業,依法應無民法第六一三條及第五八九條之適用。十、證人呂太平又證稱「去年八月左右,當時是中午,我大概去了四、五次(把水果 送進去)」,「不是同一天,是分批去的,確定日期不清楚,大概是去年八、九 月份」。證人林哲仁證稱「大約九百多籃,跑了好幾趟車」、「一車可以裝大約 一百五十籃:::一共用了九車到十車,冷凍庫多大我不知道,裝一車可以放, 分批裝進去,:::,每次間隔三、四天或一、二天」。在在說明原告所購葡萄 是分批送進冷藏,到底進了多少,原告亦未能提出具體數據。十一、冷藏水果的冷藏庫因需要濕度,此與被告冷藏罐頭食品者不同,原告是在查看 過被冷藏庫後才決定租用,在租用不久,就發現葡萄梗有乾枯現象,經二樓青 果社人員指點後,被告之職員曾勸原告換地方,原告均未採納,仍繼續使用長 達兩個月之久,參以原告隨時提貨販售,並適時補充貨物,冷藏庫只是暫時過 渡一下罷了。亦說明葡萄受損情形並不影響其販賣,否則原告不是早就遷移, 就是找被告抗議了,焉會等到租期屆滿後九個月,一切「損壞」證據均不存在 情形下才提起訴訟之理。
十二、況原告九月初發現葡萄有問題時,也只是梗部乾掉而已(應該只是部分且不嚴 重),葡萄本身並沒有影響,原告仍可以繼續販賣。從而原告證人陳維銘稱: 梗壞掉沒有辦法吃,貨運去丟在我家廢棄的稻田云云,完全不合情理,顯為勾 串之詞,不足採信。至證人所述之「協調會」只是雙方非正式的協談而已,併 予敘明,免生誤會。
叄、證據:提出照片三幀及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一件為證。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一百四十萬四千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起訴後訴訟繫屬中之九十年十月 三十日具狀聲明改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一百二十四萬八千元及自起訴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係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尚無不 符,合先敘明。
二、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 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



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 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原主張基於倉庫關 係及寄託關係,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 害賠償,嗣於起訴後訴訟繫屬中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改為依據租賃關係或寄託關 係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被告雖表示不同意為訴之變更,然查,原告先後之 訴訟標的,均係基於主張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租用 被告之冷藏庫,存放巨峰葡萄,冷藏以保持葡萄之新鮮度,嗣因冷藏庫冷凍機故 障,致原告所寄存冷藏之巨峰葡萄腐壞,其受有損害之同一基礎事實,其改為主 張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租賃之規定及同法第五百九十六條寄託之規定為本件請 求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請求之基礎事實既 係同一,且並未表示撤回依據倉庫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 許原告為訴之變更、追加,合先敘明。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為水果經銷商,於八十九年八月間陸續自彰化縣向農民王禮深 購進巨峰葡萄一萬八千台斤,合計五十四萬元,因葡萄須冷藏,以保持其新鮮, 避免損壞,伊乃自同年八月一日起,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租用被告鄉誼食品 公司之冷藏庫,存放前述所有之巨峰葡萄,並付租金,委託被告代為冷藏以保持 葡萄之新鮮度,詎伊於八十九年九月間前往被告冷藏庫取貨時,竟發現所委託寄 存冷藏之巨峰葡萄均在保存期限內,惟皆已腐壞,經向被告查詢,被告稱係因冷 藏庫冷凍機故障所致,造成原告八百籃之葡萄全部損壞,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 及第五百九十六條規定,被告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以合於租賃之狀態,且嗣 後冷凍庫故障(颱風並未造成地區停電),致原告受有損害,應依租賃關係或寄 託關係之債務不履行規定,對原告負賠償之責均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伊送入 冷凍時之數量有九百多籃,損壞後搬運出來的葡萄有八百多籃,以八百籃計算, 每籃二十台斤,合計一萬六千台斤,伊冷凍之葡萄為巨峰葡萄,於九十年五月三 十日及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分別以巿價購進一台斤,連城水果行之價格為九十八 元,而林記水果行為五十八元,茲取其平均值以每台斤七十八元計算,合為一百 二十四萬八千元,爰請求被告應如數給付等語。被告則以:其只是將冷藏庫出借 予原告,僅酌收相當於電費之租金,將空閒之冷藏庫連同鑰匙一併交予原告使用 ,在合法情形下,原告可隨時取用冷藏物,被告非但不負保管之責,更不得對其 干涉,為一般租賃之型態,與民法倉庫、寄託之法律關係有間,原告以民法第六 一三條、第五八九條之規定起訴,於法顯屬無據;且出借期間,冷藏庫完全由原 告支配使用,其並未對原告有何侵權行為,原告在三個月內已陸續將水果出售, 竟於九個月後提起本件訴訟,主張九月間冷藏庫冷凍機故障,造成其損害云云, 並非事實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伊為水果經銷商,於八十九年八月間陸續購進巨峰葡萄一萬八千台斤, 為保持葡萄新鮮,避免損壞,自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向被告租用冷藏庫,存放伊所有之巨峰葡萄,並付租金四萬五千元之事實,業據 提出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一紙、被告公司出貨單一紙及免用統一發票收



據二紙為證,並據證人即受原告託運葡萄之司機陳維銘林哲江呂太平及陳洲 城等人結稱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否認,固堪信為真正。惟原告主張伊於八十 九年九月間前往被告冷藏庫取貨時,竟發現所冷藏之巨峰葡萄皆已腐壞,經向被 告查詢結果始知,係因冷藏庫冷凍機故障所致,造成原告八百籃之葡萄全部損壞 ,伊受有損害一百二十四萬八千元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 是本件兩造之爭點即在於:(一)兩造間之法律關係為何,究係倉庫、寄託或租 賃關係?(二)被告有無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之原告 ,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三)被告出租 之冷藏庫於出租原告期間有無發生故障,致原告冷藏之葡萄受損?三、首須究明者為,兩造間法律關係究係倉庫、寄託或租賃? (一)按,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又稱倉 庫營業人者,謂以受報酬而為他人堆藏及保管物品為營業之人。民法第五百 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百一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為以汽車載水果販賣之零售商,有被告所提之照片三張可證,且為 原告所不否認,原告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給付四萬五千元予被告,言明作為 三個月電費後,被告同意出借閒置之冷藏庫一台,並交付鎖匙,以便原告隨 時取貨出售,嗣該冷藏庫由原告完全使用,進出水果均由原告自理,並不需 透過被告人手,被告對原告之進出,亦未過問,原告可隨時取用冷藏物,被 告不負保管之責,更不得對原告干涉,此為原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舉證 人呂太平證稱略以:「我大概去了四、五次,當時被告公司的人有一個胖胖 的先生在,沒有點貨,看一下而已:::」,證人陳維銘亦證稱略以:「當 時搬的時候我不知道被告公司有無人員出面,被告公司有無點收我不知道, :::」等語可參(見本院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筆錄),原告復未能 提出被告有何點收進、出水果之倉單或憑據,此與倉庫業及寄託業就收、提 貨物均需詳細記載進出時間、數量以及收、提送人姓名等之作業情形有間, 足證兩造間就該冷藏庫之法律關係尚與民法「倉庫」或「寄託」之規定有間 ,況被告並非以「倉庫」或「寄託」為業,亦有被告所提經濟部公司執照影 本一件可證。被告並無民法第六一三條及第五八九條之適用,原告主張兩造 間有民法第六一三條、第五八九條之寄藏或倉庫之法律關係云云,即屬無據 ,並非可採。而被告辯稱原告係於八十九年七月間,欲就近借用被告冷藏庫 三個月,以便存放向產地購得、準備應中秋節販賣之葡萄,因其常停在新店 市○○路通用電子公司附近路段兜售水果,距被告公司不遠,被告營業部經 理顏廣駒君常向其購買,交談中原告得知被告係從事食品買賣,備有冷藏庫 ,且正有一台冷藏庫閒置,乃經被告之經理顏廣駒引介查看後,認為可行始 進而成立系爭法律關係等語,則可採信。
(三)次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 金之契約。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約 定,由原告支付四萬五千元予被告,被告同意出借閒置之冷藏庫一台,期間 三個月,並交付鎖匙等情,業據論述如上,並有被告出具之出貨單一紙可稽 ,且被告於該出貨單上亦載明「冷藏庫租金收入」等字樣,足證該四萬五千



元是原告使用租賃物之對價,被告亦不否認兩造間為租賃關係,雖辯稱係作 為三個月之電費等語,然並非係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民法第四百六十九 條第一項參照),從而本件應適用租賃之相關規定。四、次須究明者為,被告是否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之原 告,並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一)查,原告租用被告之冷藏庫後,並載運所購得之葡萄存放入內等情,固亦據 證人呂太平等人結稱在卷可憑,被告雖辯稱略以「據證人呂太平林哲仁所 證稱內容,在在說明原告所購葡萄是分批送進冷藏,到底進了多少,原告亦 未能提出具體數據。」云云,惟並不否認原告有送葡萄進入冷藏庫冷藏之事 實,故原告所稱於八十九年八月間陸續自彰化縣向農民王禮深購進巨峰葡萄 一萬八千台斤,每台斤三十元,共計五十四萬元,並陸續載運至原告向被告 租用之冷藏庫存放等情,並有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可稽,復據證人 即受原告委託載運葡萄之司機呂太平陳洲城林哲江陳維銘證稱在卷可 按,被告訴訟代理人對於上開證人所稱均表示無意見,顯見上開證人之陳述 為可採信,而原告所稱應屬可採。
(二)按,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 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固有 明定。所謂「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者,應指交 付時之原有狀態而言。經查,原告係於八十九年七月間,欲就近借用被告冷 藏庫三個月,以便存放向產地購得、準備應中秋節販賣之葡萄,因其常停在 新店市○○路通用電子公司附近路段兜售水果,距被告公司不遠,被告營業 部經理顏廣駒常向其購買,交談中原告得知被告係從事食品買賣,備有冷藏 庫,且正有一台冷藏庫閒置,乃經被告之經理顏廣駒引介查看後,認為可行 始進而向被告租用等情,業據論述如上。故原告明知被告所有之冷藏庫係做 為冷藏食品罐頭之用,被告亦以之交付原告供冷藏之用,而被告並不知其冷 藏庫因無濕度之設計,不可做為冷藏水果之用,始會以之出租予原告使用, 並於嗣後原告於八十九年九月間前往取貨時,發現所存放冷藏之巨峰葡萄梗 部發生枯黃情形時,始經其鄰居即擔任青果社職員吳朝滄告知後,被告並即 轉告知原告上情,並請原告更換地方冷藏等情,亦據證人即被告之職員顏廣 駒陳述在卷可憑,原告僅對證人所稱之「冷藏庫沒有損壞」一節認為不實在 ,就其餘並無意見,足見被告雖自己設置食品罐頭冷藏庫者亦不知不可做為 冷藏水果之用,更何況原告更不可能知悉該等差異,應不可做為認定原告並 不在意之證據,惟被告既係以冷藏庫之原來狀態出租予原告使用,仍應認已 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之原告使用。 (三)復按,原告雖另主張其於八十九年九月間前往被告冷藏庫取貨時,發現所冷 藏之巨峰葡萄雖在保存期限內,惟皆已腐壞,經向被告查詢,被告稱係因冷 藏庫冷凍機故障所致等情,並舉證運送葡萄之司機呂太平證稱顏經理(即顏 廣駒)通知說冷藏庫壞掉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查,經訊據顏廣駒陳稱略 以:「:::八月中他放了葡萄,後來專家說沒有濕度不適合冰葡萄,我說 要他搬走,他說沒有關係。他往裡面潑水,更容易壞掉。我們的冷凍庫沒有



壞掉,當時八月中旬有颱風來,當時星期一我來上班,溫度還在,但電力不 穩定,當天晚上他說葡萄全部要賣給我。我有三個冷凍庫,原告用一庫,二 、三庫都還是好的。冷凍庫有停電,我馬上請人來看,馬上就處理了,溫度 維持在三到五度。我們冷凍庫沒有壞。」等語(見本院九十年九月六日言詞 辯論筆錄),而原告僅對證人所稱之「冷藏庫沒有損壞」一節認為不實在, 就其餘並無意見,足見被告出租之冷藏庫於出租期間並未發生故障,致原告 冷藏之葡萄受損;雖有停電,但被告已於上班時隨即通知電力公司處理,並 無未保持冷藏庫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之合於約定使用之狀態,且停電亦非可歸 責於被告,自難認被告應負給付不完全之債務不履行責任。五、至原告另主張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惟查,被告將冷藏庫出 借予原告後,係將鑰匙交付原告,出借期間,冷藏庫完全由原告支配使用,被告 並未對原告有何侵權行為,原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云云, 亦屬無據,附此敘明。
六、從而,原告主張依據倉庫、寄託、租賃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 害一百二十四萬八千元,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等語,均屬無據,不應予准許。七、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併予 敘明。
丙、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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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鄉誼食品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