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005號
KSDV,101,司促,12005,2012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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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00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 務 人 梅子工場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黃雅琪

債 務 人 陳志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玖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五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即借款人)梅子工場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1
月4日,邀相對人黃雅琪、陳志杰為連帶保證人簽立保證書
,連帶保證相對人梅子工場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之債務)及將來於保證書第一條所負之
債務範圍內以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整為限額(含本金及其利
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
擔),保證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相對人(即借款人)梅子工場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1月
5日,邀相對人黃雅琪、陳志杰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
新臺幣(以下同)參佰萬元正,民國103年1月5日到期,借
款期間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155%本金按月平均攤
還,利息按月計付,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六、七條之情事,視為全
部到期。
三、詎前開債務借款尚未到期,利息亦繳納至民國101年01
月05日止,但經查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相對
人(即借款人)梅子工場有限公司截至民國101年02月13日
未清償註記支票26張,金額高達7,110,336元,於民國100年
12月2日受拒絕往來處分尚未解除,依據授信約定書第六條
第2款及第七條第5款,應視同提前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
本金壹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
法相對人應負清償責任。
四、另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中心資料得知相對人等借款債務
高達12,547仟元以上,另相對人黃雅琪及陳志杰分別於玉山
商業銀行、台南市仁德區農會有逾期紀錄,期間聲請人經實
地拜訪及催告,相對人等均避不見面和置之不理,顯見相對
人等負債已過鉅且已無償還債務能力及意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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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梅子工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