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1835號
KSDV,101,司促,11835,201203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83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洪豊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㈡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
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