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69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東長盛貿易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孫敏文
人
債 務 人 孫敏智
債 務 人 鄒億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柒仟玖佰捌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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