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1669號
KSDV,101,司促,11669,201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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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669號
債 權 人 靜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玉如
債 務 人 黃國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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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