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0年度,850號
TPDV,90,補,850,200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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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八五○號
  原   告 啟友國際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乃信
  送達代收人 吳旭洲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快奕明有限公司、丙○○、乙○○、甲○○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原告送達地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折合銀元伍拾柒萬
 伍仟零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柒仟
 貳佰伍拾叁元。
㈡補正原告及法定代理人所在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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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快奕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友國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