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八五○號
原 告 啟友國際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乃信
送達代收人 吳旭洲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快奕明有限公司、丙○○、乙○○、甲○○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原告送達地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折合銀元伍拾柒萬
伍仟零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柒仟
貳佰伍拾叁元。
㈡補正原告及法定代理人所在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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