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八二五號
原 告 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良
右原告與被告玉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零叁拾貳元折合銀元叁拾柒萬貳仟叁佰
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柒佰貳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柒拾
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