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74號
債 權 人 陳田柚
債 權 人 蔡進滿
債 權 人 陳德豐
債 權 人 林安德
債 務 人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若齊
債 務 人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東生
債 務 人 合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田柚給付新台幣叁萬伍仟肆佰壹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進滿給付新台幣柒
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
德豐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林安德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田柚、蔡進滿、陳德豐、林安德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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