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1145號
KSDV,101,司促,11145,201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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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債 務 人 劉淑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陸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柒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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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