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962號債 權 人 溫鍾菊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鍾和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正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相關證物。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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