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960號
KSDV,101,司促,10960,2012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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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960號
債 權 人 溫鍾菊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楊秋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相關證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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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