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925號
KSDV,101,司促,10925,2012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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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925號
債 權 人 陳玉萍
債 務 人 陳秀裡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秀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號:X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二、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三、陳明本件之請求標的金額及其利息請求為何(若無退票理由
單,是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秀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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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