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679號
KSDV,101,司促,10679,2012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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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67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陳昱成
債 務 人 傑鈺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淑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玖仟零伍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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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