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127號
KSDV,101,司促,10127,201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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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12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7樓


號2樓
債 務 人 謝淼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零肆元,及其中本金
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
取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
幣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伍
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淼波於090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0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1,004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74,164元、已到期之利息5,840元及違約金1,
0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4,164元自101
年0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
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
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
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
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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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