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126號
KSDV,101,司促,10126,201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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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12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7樓


號2樓
債 務 人 楊瑞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參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
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楊瑞騰分別於094年10月及094年08月間向聲請
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
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
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6年06月底積欠聲請人52,546元、迄098年
10月底積欠案外人43,591元整未為清償(含代償金額
、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
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012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瑞騰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47221 │ │8月01日起 │ │點七一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瑞騰 │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3338 │ │1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瑞騰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暨以每月300元 │
│ │47221 │ │8月01日起 │ │整計算之違約金│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瑞騰 │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 │暨按月加計2%整│
│ │33338 │ │1月29日起 │ │計算之違約金,│
│ │元 │ │ │ │違約金按月收取│
│ │ │ │ │ │上限為5,000元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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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