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034號
KSDV,101,司促,10034,201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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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034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盧姿伶
債 務 人 威利達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張志榮


債 務 人 楊松衛

一、㈠債務人威利達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張志榮及楊松衛應向債
權人連帶給付①新台幣柒拾伍萬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台幣壹佰零捌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③新台幣叁拾肆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威利達科技企
業有限公司、張志榮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叁仟伍
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
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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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利達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