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1年度,11號
KSDV,101,勞執,11,201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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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呂亞芯原名呂淑真.
相 對 人 東法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憶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九日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1.資方(東法文教事業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呂淑真:59,101元。分三期給付,第一期3 月20日給付2 萬元、第二期4月20日給付2 萬、第三期5 月20日給付19,101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終止勞動契約爭議 ,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1 年3 月9 日調解 成立,相對人同意依主文所示條件,給付聲請人薪資,共計 新臺幣(下同)59,101元。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為 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並提出高雄市政府函、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為 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終止勞動契約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方案,並經 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 政府101 年3 月14日高市府勞關字第10131769800 號函及 101 年3 月9 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聲請人以相對人 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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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法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