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202號
KSDV,100,重訴,202,20120321,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合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文
上訴人與陳美玲、李春茂因100 年度重訴字第202 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93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1/1頁


參考資料
合睦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