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21號
KSDV,100,訴,321,201203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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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登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100 年度訴字第321 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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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