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399號
KSDV,100,訴,1399,20120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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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99號
上 訴 人 王萬富
即 被 告
      謝三郎
      陳見輝
      陳見淋
      陳燻貴
      陳雲彬
      陳雲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就民國101 年2 月21日所為
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上訴人王萬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上訴人謝三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上訴人陳見輝陳見淋陳燻貴陳雲彬陳雲進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本件訴訟標的應依系爭各筆土地之得標金額計算,而系爭20 8、207 、219 、213 、215 、803 、218 、799 地號土地 之得標價格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862,000 元、1,278,00 0 元、820,000 元、2,356,000 元、2,432,000 元、1,895, 000 元、845,000 元、410,000 元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89596 號執行卷核閱無誤,故上訴人 王萬富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026,000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176,796 元;上訴人謝三郎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37,018元(2,432,000 元×56.65 ㎡/3,721.78 ㎡ =37,01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陳見輝陳見淋陳燻貴陳雲彬陳雲進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2 ,004元(1,278,000 元×27.71 ㎡/1609.37㎡=22,004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 元,原裁定未將各上訴人之訴訟標 的價額分別計算,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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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