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0年度,155號
KSDV,100,消債聲,155,2012030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55號
債 務 人
即聲請 人 洪銘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望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宗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洪銘鴻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本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惟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 額者;或聲請清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 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法院均應為 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 在此限。本條例第133 條、134 條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於99年4 月19日遞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 99年度消債清字第134 號裁定自99年8 月23日16時開始清算 程序,結果清算財產價值為新台幣(下同)1 萬9641元進行 分配予債權人,分配受償比率為0.1103% ,終於100 年8 月 31日以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4 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 在案,依上揭說明,於是為本件債務人應否免責之裁定。三、有關本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之審酌: 債權人玉山銀行、大眾及中國信託銀行等各具狀表明,債務 人在聲請清算(99年4 月19日)前2 年期間,於97年9 月4 日、97年間及97年5 月22日,分別有預借現金12萬元、3C購 物及代償款11萬4000元。然查該預借現金及代償行為,債務 人表示均為借新還舊之債務融通,用以度急所為,衡情本院 認此舉以免經濟生活無以為繼之情況為常,核與本條例所謂 持卡至特約商店「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之性質, 在於為滿足需求而向商家購買之花費行為明顯有別;至於3C 之購物,依債權人大眾銀行具狀所稱(本卷111 頁反面): 債務人持卡於97年3 月消費6526元、4 月6892元、5 月71 90元、6 月1 萬6053元、7 月1389元、8 月單筆3189元、9 月215 元等,然觀逐筆消費金額最高者為97年3 月12日之52 60元及97年8 月21日之3189元,其餘眾多消費金額大多不超 出1000元,有債務人消費明細表(本卷115 頁反面至117 頁 )可憑,因與飲食酬酢或冶遊等明顯奢侈性支出消費不同, 故綜觀整體消費情形而言,尚符合本條例第135 條規定之所 謂情節輕微,從而債務人此購買3C部分尚不構成所謂奢侈消 費行為。是故,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並無不應免責之 奢侈消費行為,
四、有關本條例第133條規定之審酌:
㈠債務人任職於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97至99年有薪資所 得,此有債務人之各年度薪資表(本卷債務人101 年2 月15 日陳報狀附證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憑,可見其於聲請清算(99.4 .19 )前2 年(97.4-99.3 )期間有固定收入。 ㈡前2年期間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 ⒈97.4-97.12:依債務人97年稅後所得為621,707 元(628067 - 所得稅6360元,聲請卷91頁所得清單),平均每月所得為 51,809元,扣除每月之勞保費571 元、健保費625 元、福利 金170 元,有97年度之債務人薪資單(本卷債務人101 年2



月15日陳報狀附證一)可稽,實際所得為50,443(00000-00 0-000-000 )。債務人陳稱與配偶共同扶養1 名未成年子女 (卷15頁),以聲請人身處卡債纏身情況下,參照民法第11 19條規定,其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 不顧及其目前經濟能力,衡情以每人每月6416元(97年度受 扶養人免稅額77000 元÷12)計算其子女扶養費,並與亦有 所得而尚有資力之配偶高千惠(聲請卷119-124 頁所得及財 產歸屬資料)平均分擔,則聲請人應負擔子女之扶養費用為 3208元(6416÷2 )。又聲請人父親洪色及母親洪呂秋均無 所得,洪色名下有自住座落澎湖之房屋1 棟、土地1 筆、洪 呂秋無財產(聲請卷105-111 頁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確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考量聲請人目前負債情形 ,其生活生活費用應按臺灣省(高雄縣)當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計算為9625元(超過70歲免稅額115500÷12)計算 ,扣除其父母每月均各領取老人年金3,000 元,其每人每月 扶養費用為6625元,並與其他有資力之扶養義務人即胞兄洪 德良、胞妹洪儷菁(聲請卷103 頁家族系統表、165-179 頁 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共同分擔父母扶養費為4417 元(6625÷3 ×2 ),則債務人每月收入餘額為3 萬2989元 (00000-0000-0000-0000)。惟從97年8 月份起被債權銀行 強制扣薪每月1 萬5000元(本卷債務人101 年2 月15日陳報 狀附證一薪資表),故自此後每月可處分所得之餘額為1萬 7989元。總計97年之9 個月之可處分所得之餘額為22萬1901 元(32989 ×4 +17989 ×5 )。
⒉98.1-98.12:依債務人98年全年之薪資表(本卷債務人101 年2 月15日陳報狀附證一)顯示,於扣除勞、健保及福利金 (170 元)與扣薪款,全年實際所得為32萬5518元(27446+ 27446+2804 6+27889+27822+27972+27972+27972+279+27946 +26809+25390+25 +25390+25390),扣除當年度扶養子女費 用3416元(82000 ÷12=6833 ÷2 )、父母費用4833元(98 年度70歲以上免稅額123000÷12=00000-0000=7250÷3 ×2 ),加上當年度債務人最低活費用9829元,全年必要費用計 21萬6936元({9829+4833 +3416 }×12),則當年度可處 分所得之餘額為10萬8582元(000000-000000 )。 ⒊99.1-99.3 :依債務人99年1 至3 月之薪資表(本卷債務人 101 年2 月15陳報狀附證一)顯示,於扣除勞、健保及福利 金(171 元)與扣薪款(15300 元),全年實際所得為7 萬 7571元(25390+25389+26792 ),扣除當年度扶養子女費用 3416元(82000 ÷12 =6833÷2 )、父母費用4833元(99年 度70歲以上免稅額123000÷12=00000-0000=7250÷3 ×2 )



,加上當年度債務人最低活費用9829元,3 個月年必要費用 計5 萬4234元({9829+4833 +3416 }×3 ),則當年度可 處分所得之餘額為2 萬3337元(00000-00000 )。 ⒋從而,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 用之餘額共35萬3820元(221901+108582+23337)。 ㈢綜上,因債權人分配總額為1 萬9641元,低於其聲請清算前 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為35萬3820 元,且普通債權人亦均表示不同意免責,依上揭說明,本件 債務人即不應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五、附帶說明:
按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得以確定之債權表為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但依第133 不免責之 情形,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 年內,「不得為之」。又債務 人因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 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本條例第140 、141 條分有明文 。本件債務人遭扣薪繼續至100 年6 月份止(見本卷上揭陳 報狀附證一),可見從99年4 月份(即聲請清算前2 年期間 之後)起共15個月,債權人已受償計22萬9500元(15300 元 ×15月),如將來所有債權人再受償計達12萬4320元(0000 00-000000 ),且「各債權人」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按債權 表所載之債權比率計算。譬如債權人高雄銀行之債權比率為 81.54%,則受分配額計應為35萬3820元×0.8154=28 萬8505 元),則屆時債務人自可依本條例第141 條規定聲請免責,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梁竫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