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婚字第915號
原 告 劉金蓮
被 告 辜國華
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結婚多年,婚前被告即常向伊借錢但都 未還。結婚後向被告要錢,被告竟稱「要錢不會自己去賺? 」等語,實令原告後悔。民國88年5 月24日,因住處發生火 災房屋燒毀,伊向娘家借數十萬元將房子蓋好,希望正常生 活,但被告卻整天喝酒、賭博,即使有工作,1、2個月或半 個月即與同事不合吵架而不做,一樣整天喝酒、賭博,如予 以規勸便遭其辱罵「我賺的錢都給政府,我幹嘛賺」,賭博 輸錢便向伊討錢,如不給即暴力相向,朋友介紹其工作亦拒 絕,原告詢問時竟稱「你有工作,你的錢就是我的錢」,再 問為何沒責任感,被告即開始辱罵。100年4月11日上午7 時 許,原告正在浴室梳洗準備上班,被告竟將伊壓住撞牆,嗣 壓在地上施暴,伊事後報警處理。同年4 月27日,被告又大 聲辱罵伊,伊遂稱再這樣不如分開,被告卻說「妳的錢全部 交出來,不然休想。」等語。被告近來雖較少喝酒,但心情 不好即對原告暴力相向,原告已不堪被告之虐待,爰依民法 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請求判決離婚等語。二、被告則以:原告提供之驗傷單是造假,其已受保護令之處罰 ,只因其年紀已大,找不到工作,但其仍有支付家用,其只 買大家樂,原告也有買,原告請求離婚對其不公平,請求駁 回原告之訴云云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兩造於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之情,已據其提出戶籍 謄本1 份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至本件原 告主張其受被告不堪同居之虐待,據以請求離婚是否有理, 茲論述之。
四、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請求離婚,為民 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次按該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 待者,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 續同居者而言,所謂虐待與偶發之傷害行為有間,應就個案 狀況,自傷害行為發生之次數及程度具體衡量所受侵害之嚴 重性,並斟酌兩造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 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如已逾越一般人所能忍受之
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係所謂已受不堪同 居之虐待,合先說明。
五、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驗傷診斷書及本院100 年 度家護字第1084民事通常保護令之裁定書附卷足憑。又原告 之子即證人辜聖堯到院稱稱:「小時候記得我父親會喝酒, 喝了酒會大呼小叫。國中時,我父親會出去喝酒很晚才回來 ,回來就會唸,關門很大聲。高中時,我父親工作很不穩定 ,本來當保全,後來就是打零工,我下課後回來都看到他在 喝酒。我父親曾因酒駕被罰錢,拖了很久還沒去繳罰款。自 從父親工作不穩定,我看到父母親經常吵架。大約去年有一 個晚上,我看到母親在哭泣,我父親作勢要打媽媽,可能我 父親聽到我回來就趕快收手。有一次中午我回家,我媽媽把 食物丟掉,爸爸不高興就摔鍋子。大部分都是父親罵我媽媽 ,我媽媽受不了才罵他。我媽媽告訴我,爸爸都是趁我不在 打她。有一天,我看到媽媽身上有瘀清,我問媽媽,媽媽才 拿出驗傷單給我看,所以我認為爸爸確實有打媽媽。我爸爸 工作不穩定時,會向媽媽拿錢買酒,如果我媽不給,爸爸會 一直吵。」、「如果雙方婚姻那麼痛苦不如離婚好了。從我 高中開始,我爸媽就分房睡了,我和媽媽睡,曾經有試圖兩 位同房說,可是我媽媽受不了,因為我爸爸會一直吵不讓我 媽媽睡。我爸喝酒這件事確實困擾蠻大的。」等語。足見被 告確實經常辱罵及毆打原照告,致原告不堪同居之虐待而與 被告分床已達7、8年之久,兩造婚姻已屬有名無實,被所為 確已對原告造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訴請離婚,自屬無據,應予准許。六、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 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