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孫志文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孫思敏
法定代理人 黃雪嬌
上聲請人聲請認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終止孫志文(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孫思敏(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