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224號
原 告 陳吳淑芳
原 告 陳慧旼
原 告 陳順琮
被 告 偉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忠
被 告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全福
被 告 涂益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9日所發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關於被告「凃世民」之記載,應更正為「涂益豐(原名: 涂世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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