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729號
KSDM,101,聲,729,201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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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萬人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萬人豪(下稱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第354條毀損罪,經本 院於民國101年2月13日訊問後,認被告坦承犯行,復有被害 人指證及監視器翻拍畫面可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 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行,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簡字第611 號 、97年度審簡字第7674號、98年度審易字第684 號、99年易 字第1797號判處罪刑在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用一 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 1 項第5款規定於同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僅剩年邁母親無人照顧,希望可以 回家工作,賺些工資安排老母生活,爰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 羈押云云。
三、本院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第140 條 侮辱公務員罪、第354 條毀損罪,有被害人指證及監視器翻 拍畫面可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有多次竊盜前 科,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611 號、97年度審簡字第 7674 號、98年度審易字第684號、99年易字第1797號判處罪 刑確定並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 判決在卷可憑,被告履犯竊盜罪,迭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執行 完畢,仍未能痛改前非,再犯本件竊盜犯行,足認被告未能 因刑罰之執行而心生警惕,一再為竊盜犯行,顯然有反覆實 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又刑事訴訟程序關 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 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是被告雖表明因家 中有年老母親亟需照料,惟核屬被告個人或家庭因素,均不 足以排除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自不得執此而停止羈押 。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為確保本件 刑事審判程序後續之進行,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從而,被 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為有理由,被告復無刑事訴訟法 第114 條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 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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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