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安翔
上列被告因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
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之記載,均更正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是裁 定文字如有誤寫,基於同一理由,應得以裁定更正之。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現於法務部矯 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之記載,茲發現有誤,依前開說明, 自均應更正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