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瑋展
上列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瑋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瑋展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 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2 月 5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1 年3 月3 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2 年9 月9 日,爰依法聲 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