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78號
KSDM,101,簡,78,2012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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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秋份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255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秋份犯收受贓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鷹架連桿8 支」後應補充「(價值共約新臺幣〈下同〉1,200 元)」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按收受贓物為贓物罪之概括規定,凡與贓物罪有關,不合於 搬運、寄藏、故買、牙保贓物,而其物因他人財產犯罪已成 立贓物之後,有所收受而取得持有者均屬之,最高法院82年 度台非字第188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是核被告鍾秋份所為 ,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收受贓物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某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所交付之鐵製鷹架踏板1 塊及鷹架連桿8 支等物為來路不明之贓物,竟為貪圖小利, 對於該物來源不加聞問即予以收受,所為助長財產犯罪,並 致使被害人林智強追索困難,復衡酌被告收受贓物之期間、 贓物價值(約1,200 元)與轉售所得利益(318 元),兼衡 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貧寒之 生活狀況暨其素行資料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 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9 條第1 項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5568號
被 告 鍾秋份 男 6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街62號
居高雄市○○區○○路72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秋份前因竊盜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9341號為 職權不起訴處分,仍不知悔改,於民國100年8月23日8時許 ,行經高雄市○○區○○街時,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自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收受林智強所失竊之鐵製鷹架踏 板1塊、鷹架連桿8支。復於同日15時30分許將上開收受之贓 物以腳踏車載至高雄市○○區○○街5號之「航陽環保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318元之價格變賣之。 嗣林智強於同日15時30分時許,在「航陽環保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內發現上開遭竊之鐵製鷹架踏板1塊、鷹架連桿8支, 報警處理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秋份坦誠不諱,核予告訴人指述 情節及證人即「航陽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玲吟 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 保管單、現場蒐證照片6張附卷足憑。被告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嫌。至報 告意旨認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年8月23日14時 許,在告訴人林智強高雄市○○區○○路307巷7號住處旁之 空地上,竊取告訴人所有之鐵製鷹架踏板1塊、鷹架連桿8支 ,因認被告涉有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乙節,惟被告 持有盜贓物之原因不一而足,可能係竊盜所得,亦可能係收 受、拾獲、故買所得,而綜觀全卷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 告竊取告訴人所有之上開物品,自難以被告持有贓物,即遽 認其涉有竊盜犯行,惟此與前揭收受贓物罪嫌部分,係屬同 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張雅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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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航陽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