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499號
KSDM,101,簡,499,2012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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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銘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324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薛銘宗犯留滯住宅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所辯不可採信之理由,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核被告薛銘宗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2 項之留滯住宅罪 。爰審酌被告因欲找其前妻即告訴人邱順枝之女邱玉雯談論 關於扶養子女之事,竟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進入告訴人之 住處,且經告訴人要求退去仍不即時離去,顯對於他人之居 家安寧未予適度尊重,行為實有可議,兼衡其犯後態度、學 歷為國小畢業及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32493號
被 告 薛銘宗 男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6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薛銘宗邱順枝之前女婿。薛銘宗因欲找其前妻即邱順枝之 女邱玉雯談論關於扶養其二人婚生子女之事,竟於民國100 年11月7日凌晨0時30分許,未經邱順枝同意,即擅自自大門 進入邱順枝位於高雄市○○區○○路82號住處內,並至住宅 2 樓邱順枝之房間對邱順枝稱:你女兒(即邱玉雯)如果不要 幫忙扶養小孩,就不要再去看小孩,也不要報扶養等語(涉 犯恐嚇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經邱順枝當場要求其 離去,仍不離去而留滯其內。嗣經邱順枝之女邱珮芳報警處 理而當場逮捕薛銘宗
二、案經邱順枝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按刑法第306條,係緣於保障家內和平主義,為貫徹人民居 住自由,而對無故侵入者明定其處罰,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 居住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滯留其內干擾破壞權利。 而該條所保障之住屋權,乃源於對住屋或其他場所之使用權 ,並不以個人係該房屋或場所之所有權人為限,即對該房屋 因支配管理監督而對該場所具有使用權者,亦得憑其所享有 住屋權,對無故侵入者提出訴追,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 字第1246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告訴人邱順枝雖非上開住宅 之所有權人(上開住宅為告訴人之父邱家發所有,惟邱家發 未提出告訴),然其亦居住於其內,而對該住宅具有使用權 ,揆諸前開判決意旨,當可對無故侵入者提出訴追,合先敘 明。
二、訊據被告薛銘宗固坦承其未經同意即進入告訴人家中,並至 告訴人房間對告訴人陳述前揭話語等事實,惟辯稱:告訴人 沒有叫伊離開云云。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邱順 枝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綦詳,且證人即告訴人之父邱家發於 偵查中亦證述:當天伊剛好要起床尿尿,伊有重聽,沒有聽 得很清楚被告與告訴人間的對話,但有聽到告訴人要把被告 趕下來,但趕不下來,後來是警察上去處理等語,核與告訴 人於偵查中證述:伊一直請被告走,但被告一直不走等語相 符,足認被告當日確係未經同意進入告訴人住處後,經告訴 人要求離去仍不離去而留滯其內。又被告雖係欲找前妻談論 關於扶養子女之事,惟被告於偵查中已自承:告訴人父母親 每次看到伊去都會打伊等語、證人邱家發於偵查中亦證稱:



被告與孫女離婚後,有來過伊家幾次,但伊不歡迎被告等語 ,顯見告訴人一家與被告間之關係並非良好;況被告前妻當 時並不在告訴人家中,且被告前妻之工作時間係早上至隔日 早上,有時也不會回來等節,業據告訴人於偵查中證述明確 ,衡以被告進入告訴人住宅之時點為凌晨時分,正值一般人 睡眠休息之時,實難認被告於前開時點進入告訴人住宅,且 經要求離去仍不離去,有何正當理由可言,是被告罪嫌應堪 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嫌。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甘 若 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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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