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力維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
2496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
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379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力維犯業務侵占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力維自民國97年9月1日起至100年2月18日止, 在址設高雄市鳳山區○○○路183號「高昇菸酒有限公司」 (下稱高昇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高昇公司之菸、酒商品 銷售及代收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陳力維於任職 期間,利用執行業務之機會,分別為下述行為:(一)於附表所示時間,代高昇公司向如附表所示客戶收取如附 表所示之款項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依規定於 收款當日將各該收取之款項繳回公司,而以變易持有為所 有之意思,將附表所示之款項挪作己用,合計侵占高昇公 司共計新臺幣(下同)8萬4665元之款項。(二)另於99年8月19日、100年2月17日,領取高昇公司之菸、 酒商品販售予宏順等店家,依序向店家收取12萬5626元、 8 萬242元之貨款後,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 依規定於收款當日將各該收取之款項繳回高昇公司,而以 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挪作己用,再以空煙盒塞入報紙 或以過期菸充當庫存菸,掩飾犯行,經高昇公司負責盤點 之員工陳宜蓁於99年8月19日、100年2月17日盤點時發現 空菸盒而查知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力維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核與告訴人吳嘉玲於偵查中指述之情節相符(見偵二 卷第29頁、第30頁、第61頁、第62頁),並有高昇公司人事 資料表、提貨退貨結帳表、店家確認表、送貨單、菸酒銷貨 憑單在卷可佐(見偵二卷第4頁、第18頁到第19頁、第33頁 到第43頁、第45頁到第47頁、第50頁到第52頁、第57頁、第 67頁到第69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陳力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又附表編號1至2;編號3至4,各係於同一日所侵占之款項
,且侵占之方式相同、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應屬接續犯,分別僅論 以包括之一罪。被告事實欄(一)所犯5次業務侵占罪及事 實欄(二)所犯2次業務侵占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自97年9月1日任職於高昇公司時起 ,已多次挪用公司貨款或向該公司往來之店家借走菸品後未 償還,嚴重影響該公司之營運且對公司之商譽及財產均已造 成重大之損害,而高昇公司仍一再原諒被告並給與其以每月 扣薪資之方式償還積欠公司帳款之機會,此有被告出具之自 白書及切結書在卷可佐(見偵二卷第5頁),然被告竟辜負 高昇公司寬厚之美意,未竭力彌補其所犯過錯,賠償告訴人 所受之損害,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非惡,且其未 曾有犯罪之前科,素行尚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可憑,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本院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均為業務侵占罪,且犯罪手 段亦屬相同,又被告各次犯罪之日期雖多不同,惟相隔並非 甚久,及本案總損害金額合計為29萬533元,則考量期待可 能性及罪責相當原則,再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原係採限制 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以免失諸苛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收款日期 │貨款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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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永興 │99年8月13日 │1萬22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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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嘉峰 │99年8月13日 │1萬19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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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萊安 │99年8月16日 │1萬18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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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巨蛋內厝 │99年8月16日 │1萬22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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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界揚欣揚 │99年8月17日 │1萬25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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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七星光明 │99年8月18日 │1萬24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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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宏順 │99年8月19日 │1萬14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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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8萬46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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