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1009號
KSDM,101,簡,1009,2012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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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0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聰保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撤緩偵字第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聰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應執行刑。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聰保蕭秀福宏裕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裕 公司)同事,2 人於民國99年5 月1 日合夥購買混凝土預拌 車1 台,欲承攬運載宏裕公司混凝土,嗣因營運不如預期, 蕭秀福乃於同年9 月14日以新臺幣(下同)18萬4973元,將 該車轉讓予陳聰保,期間陳聰保陸續給付價金,惟尚積欠9 萬元藉故拖延不還款,並各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故意,各於 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如附表所示門號,分別依如 附表所示之方式及內容,發送至蕭秀福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以恐嚇蕭秀福,使蕭秀福心生恐懼。嗣經蕭秀福報警 處理,始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聰保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蕭秀福之證詞,及其與被告間通話內容之紀錄 1 紙。
㈢如附表所示簡訊內容之翻拍照片6張。
㈣如附表所示該二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㈤公務電話紀錄1 紙。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共3 罪 。被告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2 行為間、編號3 所示之3 行為 間,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同一編號之數行為,均於同 日作成,詳如附表之時間欄),且所侵害者均係同一告訴人 之自由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 罪,故被告如附表編號2 、編號3 所示之犯行,均為接續犯 ,而應分別論以一恐嚇危安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編號3 之3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聲請人將被告如附表所示所有犯行論以一罪,容有誤會,附 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為脫免債務而連續以簡訊、電話恐嚇告訴人,使 告訴人心生畏懼,承受極大精神壓力,所為實屬不該,復考



量其無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 可稽,兼衡其未能依緩起訴處分所定之條件依期給付告訴人 財產上損害賠償之犯後態度,及其學歷為高職畢業、經濟狀 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詳如附表),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附表:
╔══╤═══════╤══════╤══════════════╤═════════╗║編號│時間(民國) │被告所使用之│恐嚇之方式/內容 │主文 ║║ │ │行動電話門號│ │ ║
╠══╪═══════╪══════╪══════════════╪═════════╣║ 1 │100 年3 月7 日│0000000000 │電話/ 你跟我要錢我聽了很不爽│陳聰保犯恐嚇危害安║║ │某時 │ │,我現在跟你講,我現在沒錢,│全罪,處拘役叁拾日║║ │ │ │我現在跟你嗆,要怎麼樣都沒關│,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係,你最好找五甲有力的黑道人│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士來跟我談。 │。 ║
╠══╪═══════╪══════╪══════════════╪═════════╣║ 2 │100 年3 月8 日│0000000000 │簡訊/ 秀福人找到嗎跟我說的人│陳聰保犯恐嚇危害安║║ │19時39分 │ │不然警察局背(應為「備」)案│全罪,處拘役肆拾日║║ │ │ │不然大大小小出門小心一點三寶│,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即被告之綽號)傅(應為「傳│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100 年3 月8 日│ │電話/ 你人找到沒,我的混凝土│ ║║ │某時 │ │車放在民族廠,我這星期日跟下│ ║║ │ │ │個星期日都在民族廠,我在民族│ ║
║ │ │ │廠等你。要是我的車有被破壞,│ ║




║ │ │ │我唯你是問,要是弄得我沒車趟│ ║
║ │ │ │可跑,你宏裕混凝土公司也不用│ ║
║ │ │ │待了,我會叫你跑回去。我知道│ ║
║ │ │ │你家在哪裡。 │ ║
╠══╪═══════╪══════╪══════════════╪═════════╣║ 3 │100 年3 月14日│0000000000 │簡訊/ 最後一次傅(應為「傳」│陳聰保犯恐嚇危害安║║ │20時06分 │ │)訊給你:你沒有一個讓我心服│全罪,處有期徒刑貳║║ │ │ │口服真得(應為「的」)要行動│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三寶傅(應為「傳」)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 │100 年3 月14日│ │簡訊/ 想決解(應為「解決」)│ ║║ │20時30分 │ │問題快不然我會讓你先終生遺汗│ ║║ │ │ │(應為「憾」)不然你看看三寶│ ║
║ │ │ │傳 │ ║
║ ├───────┤ ├──────────────┤ ║║ │100 年3 月14日│ │電話/ 你人準備好了沒,我準備│ ║║ │某時 │ │好了,我準備要把你們一家大大│ ║║ │ │ │小小通通處理掉,你吃我夠夠(│ ║
║ │ │ │臺語),你車子買多少錢,你賣│ ║
║ │ │ │我多少錢 │ ║
╠══╧═══════╧══════╧══════════════╧═════════╣║應執行刑(附表編號1、編號2 之2 罪):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註: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不在上開定應執行刑之列。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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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裕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