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1年度,60號
KSDM,101,撤緩,60,2012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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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賢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
1 年度執聲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賢明於本院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賢明前因搶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於民國100年3月24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71號判處有期 徒刑7 月,緩刑2 年,嗣於同年4 月27日確定在案。惟受刑 人於緩刑期前即98年12月底某日更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0 年5 月13日以99年度訴字第1350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並於同年12月22日確定。是受刑人 所為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情形,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 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 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 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孫賢明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3 月24日以 100 年度訴字第171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2 年,嗣於 同年4 月27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同年4 月27日至102 年 4 月26日止。其又於緩刑期前即98年12月底某日更犯妨害性 自主案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 4 月,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 年度侵上訴字第1042 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7064號 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 駁回上訴,全案因而於原二審上訴期間屆滿日即100 年10月 7 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案卷無訛,復有各該刑事判決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等件在卷可按,是受刑 人確有於緩刑期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 徒刑之宣告確定之事實,堪以認定,經核合於刑法第75條第 1 項第2 款之撤銷緩刑宣告原因。末查聲請人係於判決確定 (100 年10月7 日)後6 月內之101 年2 月10日向本院聲請 撤銷緩刑宣告並繫屬本院,有上開聲請書1 份及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2 月10日雄檢瑞崴101 執聲365 字第48 48號函其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可憑,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是聲 請人所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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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