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0年度,628號
TPDM,90,自,628,2001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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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二八號
  自 訴 人 藝能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平良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附件)所載。
二、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 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 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為裁判基礎。又自訴人之自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 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五 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00號判例參照)。
三、本院經查:自訴人藝能交通有限公司自訴被告甲○○涉有侵占罪嫌,僅以自訴人 片面指訴被告以自備車輛向自訴人借用EW-五二0車牌二面及行車執照一張參 與計程車營運,依約定被告應按期繳納車輛之分期付款、行政管理費、稅費、保 險費以及交通違規罰款,詎被告竟不清償借款、不返還牌照、逾期不辦理車輛各 項監理事項,致自訴人遭監理單位註銷牌照,自訴人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處理, 被告均不予理會,為其論據。然被告到庭堅決否認涉有侵占罪嫌,辯稱:其並未 收到自訴人所寄發之存證信函,自訴人並未向其要求返還車牌,若自訴人要求返 還,其會馬上返還等語(見本院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訊問筆錄),自訴代表人亦到 庭表示經被告解釋係因積欠款項未還且又無按期檢驗車輛,所以不敢出面處理, 其認為被告並無侵占之意圖,只是等待後續處理情形,現自訴人已繼續與被告續 約等情(見本院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訊問筆錄),此外復查無被告有何侵占之情 事,尚難僅以自訴人片面指訴即推論被告有此犯行,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 首開說明,本件自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君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梅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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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藝能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