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442號
KSDM,100,訴,1442,201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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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4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達
      王山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
度偵緝字第129號、100年度偵字第15137號 ),嗣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明達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山青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明達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 3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94年5月6日縮刑期滿 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悟,於95年7月6日起至96年10月8日 止以按月領取新臺幣(下同) 15,000元至2萬元之代價,擔任 址設於高雄市○○區○○街220號1樓之乾宥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乾宥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並出資18萬元 而為該公司出資者之一,乾宥公司則為稅捐稽徵法所稱之納 稅義務人,黃明達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範之商業負責人,具 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之義務;王山青擔任乾宥公司之業務, 負責茶葉進出貨買賣;陳劍晨為乾宥公司之總經理,負責拓 展公司業務及經手公司財務;吳權祐則負責處理乾宥公司發 票、報稅等會計事宜。黃明達王山青陳劍晨吳權祐欲 製造乾宥公司營業良好之假象,以利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 竟於95年7月間,在不詳地點,共同決議由吳權祐利用假發 票虛增乾宥公司營業額及成本,並藉此逃漏乾宥公司應繳納 之營業稅,而為下列犯行:
黃明達基於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明知乾宥公司與附表一所 示之虛設行號間並無實際進貨交易,竟委由吳權祐於95年7



月至 96年6月間,於不詳地點,陸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融 新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行號所開立合計金額為45,086,760 元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46張後,旋將該等不實統一發 票交予不知情之代客記帳業者作為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 報乾宥公司95年度、96年度之營業稅,藉以扣抵乾宥公司銷 項稅額共計2,254,340元,以此方式逃漏應課徵之營業稅,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㈡黃明達王山青陳劍晨吳權祐陳劍晨吳權祐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之犯行,為本院99年度訴字第639號、98年度重 訴字第6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均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緝字第129號、100年度偵字第15137號 為不起訴處分)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 黃明達以乾宥公司名義向財政部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後,將 領得之統一發票以及公司大小章等物交予吳權祐使用,渠等 明知乾宥公司與附表二所示「北興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虛 設之公司行號間,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仍共同推由吳權祐 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乾宥公司名義,填製如 附表二所示、銷貨金額合計45,624,065(起訴書誤載為46,03 9,065元) 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113張(起訴書誤載為 118張) ,並交付予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充作進貨憑證使用(因 該等公司均為虛設行號,而無構成幫助逃漏營業稅捐之罪名 ) 。嗣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發覺有虛增營業額之情事,始 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黃明達王山青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 公訴人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本件改行簡式審 判程序,合先敘明。又本件卷內之人證、物證、書證等各項 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 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 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明達王山青 2人於本院審理中 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第52至53頁、第84頁),核與證人 陳劍晨吳權祐徐彩蓮張世坤邱春嫩陳吉清、葉春



足等人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度他字第3238號卷【下稱偵一卷】第37至39頁,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129號卷【下稱偵二卷】第 272至275頁、第316至319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5137號卷【下稱偵三卷】第32至35頁、第40至 42頁) ,此外,復有乾宥公司虛進虛銷進銷交易流程圖、乾 宥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乾宥公司營業 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乾宥公司95及96年度申報書資料、乾 宥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5.08~98.12)、乾宥 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6.02~96.06)、乾宥公 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表、乾宥公司95年度營 業人進銷項交易兌現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乾宥公司營 業稅95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表、乾宥公司營業稅96年 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表、乾宥公司96年度營業人進銷項 交易兌現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乾宥公司營業稅96年度 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表、融新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 詢作業、融新有限公司營業稅96年度資料查詢作業、荷康國 際貿易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荷康國際貿易有 限公司營業稅95年度資料查詢作業、克羅米國際有限公司營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克羅米國際有限公司營業稅96年度 資料查詢作業、新富汽車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新富汽車有限公司營業稅95年度資料查詢作業、順暢汽車 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順暢汽車有限公司營業 稅95年度資料查詢作業、鴻海五金螺絲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 資料查詢作業、鴻海五金螺絲有限公司營業稅95年度資料查 詢作業、興世工程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興世 工程有限公司營業稅95年度資料查詢作業、昌東工程有限公 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昌東工程有限公司營業稅95年 度資料查詢作業、朝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 詢作業、朝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96年度資料查詢作業 、高逢實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高逢實業有 限公司營業稅95年度資料查詢作業、北興科技有限公司營業 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北興科技有限公司營業稅96年度資料 查詢作業、興昌發工程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興昌發工程有限公司營業稅95年度資料查詢作業、鷹揚興業 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鷹揚興業有限公司營業 稅95年度資料查詢作業、巨祥資訊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 查詢作業、巨祥資訊有限公司營業稅95年度資料查詢作業、 巨祥資訊有限公司營業稅96年度資料查詢作業、乾宥公司財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年度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乾宥公司財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年度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乾宥公司財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給付清單、乾宥公司財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給付清單、乾宥公司財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5年度損益 表)、乾宥公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95年度資產負債表)、乾宥公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6年度損益表) 、乾宥公司財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6年度資產 負債表)、101.1.12高雄市政府函覆乾宥實業有限公司歷次 變更登記表等在卷可稽(見刑事告發卷第18至46頁、第61至 102 頁、第113至125頁、第138至202頁、第213至217頁、第 221 至307頁,偵二卷第295至302頁,本院訴字卷第26至31 頁) ,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 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明達行為時有 效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 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 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 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98 年5月27日 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9日施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增定第 2 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 負責業務之人為準」,因本件被告黃明達為公司法規定之公 司負責人,亦為實際負責業務之人,故增定該項規定,對其 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而 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 年月6日施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將原第1項規定:「本法 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 左列之人適用之」,變更為「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 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將公 司負責人轉嫁罰之種類由「徒刑」擴及「拘役」及「罰金刑 」,是修正前對公司負責人僅得科處「徒刑」,不得科處較 輕之「拘役」或「罰金」,是修正後之規定,顯較修正前規 定有利於被告。綜上所述,比較上開行為時法、中間時法、 裁判時法關於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規定,應以裁判時之規定 ,較有利於被告黃明達,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適用10 1年1月4日修正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論處。三、按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 一人格主體。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之代表,其為公司所為行為



,應由公司負責。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 之犯罪或受罰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僅因公司 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上之考慮, 同法第 47條第1款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應處刑罰之規定,轉 嫁於公司負責人。核被告黃明達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 稅捐稽徵法第 47條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 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次按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 15日內 ,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 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 附表一所示之各張不實發票,其中編號 6發票之發票日期為 95年7月~10月,其申報日各為95年9月15日及95年11月15日 ,編號2之發票開立期間為95年9月~12月,申報日分別係95 年11月15日及96年1月15日,編號10之發票開立期間為95 年 9月~10月,申報日期為95年11月15日,編號 4、5發票日期 均為95年9月~10月,申報日期均為95年11月15日,編號7、 8發票日期均為95年11月~12月,申報日期為96年1月15日, 編號3發票日期為96年1月~2月,申報日期為96年3月15日, 編號1之發票日期為96年3月~4月,申報日期為96年5月15日 ,編號9之發票日期為96年5月~6月,申報日期為96年7月15 日,準此以觀,乾宥公司應成立 6次逃漏稅捐犯行。被告黃 明達係乾宥公司之負責人,因納稅義務人乾宥公司以上開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之代罰規 定,而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又按公司為法人,公司 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公司負 責人為公司之代表,其為公司所為行為,應由公司負責。故 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因納稅義務人為 公司,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之犯罪或受罰主體, 仍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僅因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 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上之考慮,同法第47條第1款將 納稅義務人之公司應處徒刑之規定,轉嫁於公司負責人。是 公司負責人依該條款而適用徒刑之處罰,乃屬代罰之性質, 並非因其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責任。且公司既不具有犯罪能 力,自無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當不可能成立連續犯,該公司負責人因而代罰,亦不應 成立連續犯(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8號、90年度台上字 第51號、91年度台上字第2093號、92年度台上字第4025號判



決意旨參照)。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本件被告黃明 達身為乾宥公司之負責人,對於該公司合計 6次逃漏營業稅 犯行,各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 1款代罰規定,依同法第 41 條規定論處,並應予分論併罰。
四、次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 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 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著有87年度 台非字第 389號判決可資參照)。又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 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 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 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著有92年 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可資參照)。 查被告黃明達行為時乃乾宥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有該公司設 立登記表各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28至29頁) ,屬商 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乾宥公司並無實 際銷貨之事實,竟與被告王山青等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之犯意聯絡,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二所示公司 。故核被告黃明達王山青2人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被告黃明達王山青吳權祐陳劍晨4人間就上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王山青於 行為當時雖非乾宥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惟其與該公司之登記 負責人即被告黃明達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 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先後填製如附表二 所示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係本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 地點實施之行為,且侵害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 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 律上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另被告黃明達有如事實欄一所載曾受有期徒刑宣告及執行完 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 以上之7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五、爰審酌被告 2人為謀取不法利益,任意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又被告黃明達身為乾宥公司負責人,竟以虛增進項之方式逃 漏稅捐,影響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侵蝕國家稅基, 所為均不足取,惟念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非惡,且犯 罪所獲得之利益非高,並審酌被告 2人係因一時貪念致罹刑



典,犯罪情節暨參與程度非屬甚為嚴重,兼衡被告黃明達學 歷為國小畢業、月收入15,000元、被告王山青學歷為高職肄 業、月收入約2至3萬元等一切情狀(見本院訴字卷第 93至94 頁)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另被告黃明達犯罪事實一㈠所載犯行, 其中各於95年9月15日、95年11月15日前、96年1月15日、96 年 3月15日所犯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漏稅捐犯行,其犯罪時間均在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所定宣告減刑之要 件,各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及各依同條例第 9條規定,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與其他不應減刑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 。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 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與罪刑 無關,應分別就新舊法所規定之有利不利為比較,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規定以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茲刑法第41條關 於易科罰金之規定,於被告黃明達犯罪後,已於98年12月30 日修正公布,並於99年1月1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同條第8 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 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 『亦適用之』」,相較舊法定執行刑逾6月以上即無易科罰 金規定之適用,自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前開說明,自應 適用裁判時法,即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99年1月1日生效 施行之規定,爰依修正後刑法第 41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之2、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逸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附表一:乾宥公司持下列公司所開立之不實之發票,作為進項憑 證,進而逃漏稅捐之明細
┌─┬──────┬───────┬──┬──────┬──────┐
│編│銷售人及統一│發票開立期間 │張數│ 進貨額 │ 稅額 │
│號│編號 │ │ │ │ │
├─┼──────┼───────┼──┼──────┼──────┤
│1 │融新有限公司│96年3月-4月 │2 │ 9,870,570元│ 493,529元 │
├─┼──────┼───────┼──┼──────┼──────┤
│2 │荷康國際貿易│95年9月-12月 │4 │ 3,888,000元│ 194,4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3 │克羅米國際有│96年1月-2月 │8 │ 5,729,670元│ 286,484元 │
│ │限公司 │ │ │ │ │




├─┼──────┼───────┼──┼──────┼──────┤
│4 │新富汽車有限│95年9月-10月 │2 │ 606,000元│ 30,300元 │
│ │公司 │ │ │ │ │
├─┼──────┼───────┼──┼──────┼──────┤
│5 │順暢汽車有限│95年9月-10月 │2 │ 594,000元│ 29,700元 │
│ │公司 │ │ │ │ │
├─┼──────┼───────┼──┼──────┼──────┤
│6 │鴻海五金螺絲│95年7月-10月 │6 │ 3,551,000元│ 177,55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7 │興世工程有限│95年11月-12月 │4 │ 3,616,750元│ 180,838元 │
│ │公司 │ │ │ │ │
├─┼──────┼───────┼──┼──────┼──────┤
│8 │昌東工程有限│95年11月-12月 │2 │ 3,400,000元│ 170,000元 │
│ │公司 │ │ │ │ │
├─┼──────┼───────┼──┼──────┼──────┤
│9 │朝紅企業股份│96年5月-6月 │14 │10,826,770元│ 541,339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10│高逢實業有限│95年9月-10月 │2 │ 3,004,000元│ 150,200元 │
│ │公司 │ │ │ │ │
├─┴──────┴───────┼──┼──────┼──────┤
│總 計 │共46│45,086,760元│2,254,340元 │
│ │張 │ │ │
└────────────────┴──┴──────┴──────┘

附表二:乾宥公司開立不實之發票,供下列公司行號作為進項憑 證之明細
┌─┬──────┬───────┬──┬──────┬──────┐
│編│買受人及統一│發票日期 │張數│ 銷 售 額 │銷項稅額 │
│號│編號 │ │ │ │ │
├─┼──────┼───────┼──┼──────┼──────┤
│1 │北興科技有限│96年3月-6月 │30( │9,617,840 │480,893元 │
│ │公司 │ │起訴│(起訴書誤載 │(起訴書誤載 │
│ │ │ │書誤│為9,697,840 │為484,893元)│
│ │ │ │載為│元) │ │
│ │ │ │31) │ │ │
├─┼──────┼───────┼──┼──────┼──────┤
│2 │興昌發工程有│95年11月-12月 │2 │ 2,999,425元│ 149,971元 │
│ │限公司 │ │ │ │ │




├─┼──────┼───────┼──┼──────┼──────┤
│3 │鷹揚興業有限│95年7月-12月 │10 │ 2,996,400元│ 149,820元 │
│ │公司 │ │ │ │ │
├─┼──────┼───────┼──┼──────┼──────┤
│4 │巨祥資訊有限│95年7月-96年6 │71( │30,010,400( │1,500,522元 │
│ │公司 │月 │起訴│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載 │
│ │ │ │書誤│30,345,400元│為1,517,272 │
│ │ │ │載為│) │元) │
│ │ │ │75) │ │ │
├─┴──────┴───────┼──┼──────┼──────┤
│總 計 │共 │45,624,065元│2,281,206元 │
│ │113 │(起訴書誤載 │(起訴書誤載 │
│ │張( │為46,039,065│為2,301,956 │
│ │起訴│元) │元) │
│ │書誤│ │ │
│ │載為│ │ │
│ │118 │ │ │
│ │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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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上開附表一、附表二開立虛偽發票之明細1.融新有限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2張予乾宥公司明細 ┌──┬──────┬────────┬──────┬─────┐
│編號│開立發票時間│發票編號 │銷售額 │稅額 │
├──┼──────┼────────┼──────┼─────┤
│ 1 │96年4月 │SU00000000 │4,282,570元 │214,129元 │
├──┼──────┼────────┼──────┼─────┤
│ 2 │96年4月 │SU00000000 │5,588,000元 │279,400元 │
└──┴──────┴────────┴──────┴─────┘
2.荷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4張予乾宥公司明 細
┌──┬──────┬────────┬──────┬─────┐
│編號│開立發票時間│發票編號 │銷售額 │稅額 │
├──┼──────┼────────┼──────┼─────┤
│ 1 │95年10月 │PU00000000 │438,000元 │21,900元 │
├──┼──────┼────────┼──────┼─────┤
│ 2 │95年10月 │PU00000000 │560,000元 │28,000元 │
├──┼──────┼────────┼──────┼─────┤
│ 3 │95年12月 │QU00000000 │1386,000元 │69,300元 │
├──┼──────┼────────┼──────┼─────┤
│ 4 │95年12月 │QU00000000 │1,504,000元 │75,200元 │




└──┴──────┴────────┴──────┴─────┘
3.克羅米國際有限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8張予乾宥公司明細 ┌──┬──────┬────────┬──────┬─────┐
│編號│開立發票時間│發票編號 │銷售額 │稅額 │
├──┼──────┼────────┼──────┼─────┤
│ 1 │96年1月 │RU00000000 │192,170元 │9,609元 │
├──┼──────┼────────┼──────┼─────┤
│ 2 │96年1月 │RU00000000 │790,300元 │39,515元 │
├──┼──────┼────────┼──────┼─────┤
│ 3 │96年1月 │RU00000000 │791,000元 │39,550元 │
├──┼──────┼────────┼──────┼─────┤
│ 4 │96年1月 │RU00000000 │1,355,200元 │67,760元 │
├──┼──────┼────────┼──────┼─────┤
│ 5 │96年1月 │RU00000000 │685,600元 │34,280元 │
├──┼──────┼────────┼──────┼─────┤
│ 6 │96年1月 │RU00000000 │901,200元 │45,060元 │
├──┼──────┼────────┼──────┼─────┤
│ 7 │96年1月 │RU00000000 │553,200元 │27,660元 │
├──┼──────┼────────┼──────┼─────┤
│ 8 │96年1月 │RU00000000 │461,000元 │23,050元 │
└──┴──────┴────────┴──────┴─────┘
4.新富汽車有限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2張予乾宥公司明細 ┌──┬──────┬────────┬──────┬─────┐
│編號│開立發票時間│發票編號 │銷售額 │稅額 │
├──┼──────┼────────┼──────┼─────┤
│ 1 │95年9月 │PU00000000 │254,000元 │12,700元 │
├──┼──────┼────────┼──────┼─────┤
│ 2 │95年9月 │PU00000000 │352,000元 │17,600元 │
└──┴──────┴────────┴──────┴─────┘
5.順暢汽車有限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2張予乾宥公司明細 ┌──┬──────┬────────┬──────┬─────┐
│編號│開立發票時間│發票編號 │銷售額 │稅額 │
├──┼──────┼────────┼──────┼─────┤
│ 1 │95年9月 │PU00000000 │226,000元 │11,300元 │
├──┼──────┼────────┼──────┼─────┤
│ 2 │95年9月 │PU00000000 │368,000元 │18,400元 │
└──┴──────┴────────┴──────┴─────┘
6.鴻海五金螺絲有限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6張予乾宥公司明 細
┌──┬──────┬────────┬──────┬─────┐




│編號│開立發票時間│發票編號 │銷售額 │稅額 │
├──┼──────┼────────┼──────┼─────┤
│ 1 │95年8月 │NU00000000 │672,000元 │33,600元 │
├──┼──────┼────────┼──────┼─────┤
│ 2 │95年8月 │NU00000000 │384,000元 │19,200元 │
├──┼──────┼────────┼──────┼─────┤
│ 3 │95年8月 │NU00000000 │300,000元 │15,000元 │
├──┼──────┼────────┼──────┼─────┤
│ 4 │95年8月 │NU00000000 │195,000元 │9,750元 │
├──┼──────┼────────┼──────┼─────┤
│ 5 │95年10月 │PU00000000 │1,193,400元 │59,670元 │
├──┼──────┼────────┼──────┼─────┤
│ 6 │95年10月 │PU00000000 │806,600元 │40,330元 │
└──┴──────┴────────┴──────┴─────┘
7.興世工程有限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4張予乾宥公司明細 ┌──┬──────┬────────┬──────┬─────┐
│編號│開立發票時間│發票編號 │銷售額 │稅額 │
├──┼──────┼────────┼──────┼─────┤
│ 1 │95年12月 │QU00000000 │906,500元 │45,325元 │
├──┼──────┼────────┼──────┼─────┤
│ 2 │95年12月 │QU00000000 │1,147,000元 │57,350元 │
├──┼──────┼────────┼──────┼─────┤
│ 3 │95年12月 │QU00000000 │897,250元 │44,863元 │
├──┼──────┼────────┼──────┼─────┤
│ 4 │95年12月 │QU00000000 │666,000元 │33,300元 │
└──┴──────┴────────┴──────┴─────┘
8.昌東工程有限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2張予乾宥公司明細 ┌──┬──────┬────────┬──────┬─────┐
│編號│開立發票時間│發票編號 │銷售額 │稅額 │
├──┼──────┼────────┼──────┼─────┤
│ 1 │95年12月 │QU00000000 │1,765,000元 │88,250元 │
├──┼──────┼────────┼──────┼─────┤
│ 2 │95年12月 │QU00000000 │1,635,000元 │81,750元 │
└──┴──────┴────────┴──────┴─────┘
9.朝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14張予乾宥公司明 細
┌──┬──────┬────────┬──────┬─────┐
│編號│開立發票時間│發票編號 │銷售額 │稅額 │
├──┼──────┼────────┼──────┼─────┤
│ 1 │96年6月 │TU00000000 │955,400元 │47,770元 │




├──┼──────┼────────┼──────┼─────┤
│ 2 │96年6月 │TU00000000 │987,200元 │49,360元 │
├──┼──────┼────────┼──────┼─────┤
│ 3 │96年6月 │TU00000000 │787,880元 │39,394元 │
├──┼──────┼────────┼──────┼─────┤
│ 4 │96年6月 │TU00000000 │781,600元 │39,080元 │
├──┼──────┼────────┼──────┼─────┤
│ 5 │96年6月 │TU00000000 │708,520元 │35,426元 │
├──┼──────┼────────┼──────┼─────┤
│ 6 │96年6月 │TU00000000 │817,200元 │40,860元 │
├──┼──────┼────────┼──────┼─────┤
│ 7 │96年6月 │TU00000000 │830,100元 │41,505元 │
├──┼──────┼────────┼──────┼─────┤
│ 8 │96年6月 │TU00000000 │270,200元 │13,510元 │
├──┼──────┼────────┼──────┼─────┤
│ 9 │96年6月 │TU00000000 │687,900元 │34,395元 │
├──┼──────┼────────┼──────┼─────┤
│ 10 │96年6月 │TU00000000 │788,680元 │39,434元 │
├──┼──────┼────────┼──────┼─────┤
│ 11 │96年6月 │TU00000000 │786,450元 │39,3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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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海五金螺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朝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昌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羅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鷹揚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逢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暢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富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祥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乾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融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