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賓
何國德
陳嘉新
吳啟鴻
鄭英彬
楊智超
上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張景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329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文賓、何國德、陳嘉新、吳啟鴻、鄭英彬、楊智 超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