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3470號
KSDM,100,審易,3470,201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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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347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振豪
      陳晉胤
      黃清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44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龔振豪陳晉胤黃清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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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