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99年度,16號
KSHV,99,重上,16,2012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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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林靖潔即林賢慧

被上訴人 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仁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
,1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04,120 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
,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
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
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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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